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hk域名的域名註冊協議規則3.0版
適用於2004年1月26日或以後的新二層域名註冊及三層域名註冊,並於2004年2月16日起適用於在2004年1月26日或以前註冊的三層域名。
注意:在優先註冊期間的二層域名申請會按優先註冊期規則、註冊規則及註冊協議處理,二層域名會在優先註冊期後接受一般公眾註冊。若於優先註冊期內提出申請註冊二層域名,請瀏覽 http://www.hkdnr.hk以閱覽優先註冊期規則。
優先註冊期規則為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的部份。
1. 主要名詞定義
在以下規則中:
「生效日期」指本公司通知您有關的域名註冊已被接納的日期
「代理」指經本公司授權或註冊的域名註冊服務供應商或相關代理
「合約年期」指您為域名註冊、續用或轉讓選取與本公司訂立的註冊協議年期,包括1、2、3、5年或其他由本公司提供的合約年期。
「爭議解決政策」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域名註冊解決政策」,包括其程序規則及所有相關的附加章節、修訂及附錄。
「域名」指.hk頂級地區域名下註冊的域名
「HKDNR」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HKSAR」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未成年人士」指年齡介乎11至17歲的人士
「優先註冊期」指您可按優先註冊期規則提出申請註冊二層域名的期間
「優先註冊期規則」指包括註冊協議、用以規範優先註冊期內二層域名註冊的規則
「註冊協議」指本公司與您就域名訂立的協議,包括其後續版本、修訂及補充
「二層域名」指結構上包含兩層的域名(如'.name.hk')
「三層域名」指在現時的二層域名下(.com.hk, .gov.hk, .org.hk, .edu.hk, .net.hk, .idv.hk)
結構上包含三層的域名 (如'name.com.hk'),以及其他將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推廣的二層域名。
「本公司」或「我們」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您」指透過指定代理或其他註冊機構 (指定註冊機構名單詳見www.hkdnr.hk)
,或直接向本公司註冊域名的申請人,以及現時的域名持有人。
2. 註冊申請基本資格
2.1 未成年人士
除得到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共同遵行有關的域名註冊外,未成年人士不可註冊域名。有關的父母或監護人須符合註冊申請基本資格,並按所申請的域名類別提供所需的證明文件。
2.2 兒童申請註冊域名
任何年齡在11歲以下的兒童均不可申請註冊域名。
2.3 二層域名
除在優先註冊期內,所有有興趣的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註冊二層域名,並在申請時無需提供證明文件。
2.4 .idv.hk域名
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均合資格申請.idv.hk域名,在申請時須提供其有效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以證明其香港特區居民身份。若為未成年人士,則須提供其出生證明書/監護人證書(如適用)副本,以及其家長或監護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2.5 .com.hk域名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商業機構均合資格申請.com.hk域名,在申請時須提供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或由香港特區政府公司註冊處發出的海外公司註冊證。
2.6 .org.hk域名
在香港註冊的註冊或核准非牟利機構均合資格申請.org.hk域名,在申請時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為香港特區非牟利法定機構、屬於經公司註冊處註冊的非牟利機構或屬經由香港警務處發出之社團註冊證明或其他經認可之非牟利機構。
2.7 .net.hk域名
提供網絡、設備及服務管理,並持有香港特區政府電訊管理局發出此等服務的經營牌照的團體,均合資格申請.net.hk。申請人在申請時須提供由香港特區政府電訊管理局發出的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PNETS或IVANS)牌照副本。
2.8 .gov.hk域名
香港特區政府機關及部門均合資格申請.gov.hk域名,在申請時須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為政府機關及部門。
2.9 .edu.hk域名
在香港特區註冊的學校、專上教育機構及其他核准教育機構均合資格申請.edu.hk,在申請時須提供香港特區政府教育署發出的註冊證或相關證明文件。
3. 申請註冊域名
3.1 提交網上域名申請表
申請域名須提交一份網上申請表。
3.2 選擇合約年期
在註冊或於限期前續用域名時,您須選擇合約年期。首個合約年期會由域名生效日開始計算,而往後的合約年期會由前一合約年期結束後翌日開始計算。
3.3 提供證明文件
在提出域名申請時,須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基本申請資格的證明文件,有關的文件可透過傳真、郵寄或電子傳送方式提交。如以電子傳送方式提交,則只可採用.pdf、.gif或.jpg形式。
4. 域名結構
4.1 選擇域名
您所選擇的域名須符合註冊規則第4.2及4.3條所述的域名結構要求,若所申請的域名未能符合上述條款所列的要求,本公司保留拒絕有關申請的權利。
4.2 二層域名
二層域名中兩個部份的總長度,包括分隔各部份的圓點(.),不得超過63個字元。二層域名能夠採用的字符包括字母(A至Z,大小寫均可)、數字(0至9)及連字號(-)。二層域名只可以字母或數字作開首及結尾,但不可在第三及第四字元位使用連字號(-)。
4.3 三層域名
三層域名中三個部份的總長度,包括分隔各部份的圓點(.),不得超過63個字元。三層域名能夠採用的字符包括字母(A至Z,大小寫均可)、數字(0至9)及連字號(-)。三層域名只可以字母或數字作開首及結尾,但不可在第三及第四字元位使用連字號(-)。
5. 保留域名及受限制域名
5.1 保留域名的權利
本公司有權隨時行使保留域名權利,保留部份域名不接受公眾註冊,以用作按註冊規則第6.2條所述的拍賣用途,並無義務提供任何保留域名的理由。
5.2 受限制域名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保留拒絕有關的域名申請:
(a) 包含一個字元的字詞;或
(b) 頂級通用域名;或
(c) 香港地區名稱全寫或簡稱;或
(d) 按ISO3166所包括的二字元國家代碼;或
(e) 常用姓氏及家族姓氏
5.3 .idv.hk域名
在.idv.hk域名方面,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保留拒絕有關的域名申請:
(a) 您的姓氏或家族姓氏(包括以當地語文或其他語文、方言的譯音表達);或
(b) 用作常用姓氏或家族姓氏(包括同音字詞)的字詞;或
(c) 其他本公司保留的字詞。
5.4 包含'government'的域名
除.gov.hk一類域名外,本公司拒絕接受公眾申請包含'government'一詞、相關字眼的域名,以及其他相關並按本公司的理解,使用有關字眼意味著您得到香港特區政府授權的域名。
5.5包含'bank'的域名
若您申請註冊的域名包含'bank'、該字的任何英文派生詞、任何語文的翻譯字詞,或使用以'b'、'a'、'n'、'k'之次序排列的字母作域名,須提供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按銀行業條例第97(I)條、就有關的域名註冊發出的書面同意書。若您按銀行業條例第97(I)條或相關條例,在使用有關字詞時不受限制(如銀行業條例核准成立的銀行),或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按銀行業條例第97(I)條所作的豁免共識,則不需遵行上述要求。
若未能符合註冊規則第5.5條所述的規定,或有關的申請可能觸犯銀行業條例第97(I)條,本公司保留拒絕或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的權利。
有關銀行業條例第97(I)條所述有關使用'bank'一字的限制的詳細資料,可參考:
銀行業條例第97(I)條項(香港法律第155章)
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權指引第七章
5.6包含'insurance'或'assurance'的域名
若您申請註冊的域名包含'insurance'或'assurance'一詞,或其使用受保險業公司條例第41章56(A)條所述的限制,須提供由保險業監督就有關的域名註冊簽發的書面同意書。
若未能符合按註冊規則第5.6條所述的規定,或按本公司的理解,有關的申請可能觸犯保險業公司條例第41章56(A)條,本公司保留拒絕或取消該域名註冊之權利。
有關受保險業公司條例第41章56(A)條所述有關使用'insurance'及'assurance'字詞的詳細資料,可參考:
香港法律第41章保險業公司條例56(A)條
5.7 其他拒絕域名申請的情況
若有關的域名註冊可能抵觸香港法律,或基於其他技術上及營運考慮,本公司保留拒絕任何域名註冊申請的權利。
6. 優先註冊權
6.1 一般域名分配
除按優先註冊期規則及本規則第6.2條外,所有域名註冊申請均會按先到先得原則處理。
6.2 域名拍賣
本公司有權決定將部份保留的域名用作拍賣用途,並會將有關的拍賣活動詳情在舉行前三十(30)日在本公司網站上公佈。
7. 伺服器資料
7.1 提供伺服器資料
要啟動已註冊的域名,您需在註冊域名時提供最少兩個獨立的伺服器資料,有關伺服器須為有效、接駁互聯網、並能接收有關域名的查詢及就有關查詢作出適當回應。您指定的聯絡人須為熟悉及須負責處理有關的域名服務及運作。
7.2 取消伺服器不能正常運作的域名註冊
按香港域名有限公司註冊協議第12.1(d)(vi)條,若您所提供的伺服器在域名生效三十(30)日內仍未能正常運作、接駁互聯網或接收有關域名的查詢,本公司保留取消有關域名註冊的權利。
7.3 提供臨時伺服器資料
若您在註冊域名時未能提供有效伺服器資料,本公司會在域名生效後提供臨時伺服器資料,以便您將暫時寄存域名於本公司網站,直至您按註冊規則第7.4條更改有關域名的伺服器資料,或將有關域名註冊刪除或轉讓。
7.4 更改臨時伺服器資料
按註冊規則第9.3條,您可更改新域名註冊的伺服器資料。
8. 域名密碼
您須為已註冊的域名選取及設定密碼,有關的密碼將用作日後域名註冊資料的識別編碼,您須確保密碼不會在未經許可下透露予第三者。若有關密碼未經授權被使用或誤用,本公司概不負責。
9. 修改域名註冊資料
9.1 網上修改表格
除透過代理註冊的域名外,您只可以網上修改表格修改域名註冊資料。
9.2修改域名聯絡人資料
若透過網上提交修改域名聯絡人資料的表格並能提供正確域名密碼,本公司會在收到有關申請後進行資料更新,並會在完成修改後,發電郵通知新、舊域名管理聯絡人及技術聯絡人。
9.3 修改域名伺服器資料
若透過網上提交修改域名伺服器資料的表格並能提供正確域名密碼,本公司會在收到有關申請後發電郵通知有關的域名管理及技術聯絡人。若在及後的48小時內未有收到反對通知,本公司將會修改有關的伺服器資料。有關的修改:
(a) 會在收到網上申請表後的48 至 72 小時內生效;或
(b) 在您於網上申請表指定的生效日期生效(有關的網上申請表需在生效日期前最少三日前提交)。
10. 取消域名註冊
10.1 域名持有人提出刪除域名要求
除透過代理註冊的域名外,您只可透過提交刪除域名表申請刪除域名註冊。在網上申請刪除域名時,須提供有關域名的正確密碼。在收到有關的申請後,本公司會發電郵至有關域名的管理及技術聯絡人,若在電郵發出後七(7)日內未有收到反對通知,有關的域名註冊將會被刪除。
10.2 本公司刪除域名註冊
按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域名註冊協議,本公司有權在協議所述的情況下刪除有關的域名註冊。
11. 未經授權的域名修改或刪除申請
11.1對未經授權的域名修改或刪除申請提出反對
若在按註冊協議第9.3或10.1條所述有關域名修改或刪除的通知發出後,有關的域名持有人聲稱有關的申請未經授權並提出反對,須提交有效證明文件以證明您為域名持有人,以便本公司拒絕有關的申請。
11.2准許執行未經授權的域名修改或刪除申請
若在按註冊協議第9.3或10.1條所述有關域名修改或刪除的通知發出後,有關的域名持有人聲稱有關的申請未經授權但同意執行有關的申請,則須:
(a) 提交有效證明文件以證明您為域名持有人;及
(b) 就有關的域名修改或刪除申請再次提交網上申請表,以便本公司執行有關申請。
12. 續用域名
12.1 續用域名
在域名合約年期終結後,有關的域名持有人須按當時的香港域名註冊協議及註冊規則最新版本續用域名。
12.2 選擇續用域名合約年期
在續用域名時,有關的域名持有人須選擇合約年期。
12.3 續用域名費用
續冊域名須繳付費用。按香港域名註冊協議及註冊規則所述,有關的費用須在先前的合約年期結束後第一日或以前繳付,有關的域名賬務聯絡人(若沒有賬務聯絡人,會以管理聯絡人代替)會收到電郵通知所需繳付的費用數額及到期繳款日。
12.4 拖欠續用域名費用
若未能在限期前繳付域名續用費用,本公司會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而有關域名將會被凍結。若需於凍結期內重新啟動您的域名服務,則須繳付所需的域名續用費、逾期收費及已逾期繳付的費用。若您未有於凍結期內申請重新啟動域名服務,有關的域名將會在凍結期後再次接受公眾的註冊申請。
13. 代碼
13.1 本公司可按有關域名在資料庫中的聯絡人資料及伺服器資料紀錄,設定'聯絡人資料代碼'及'主機代碼'(一組由字母及數字組成的獨立編碼)。
13.2. 按本註冊協議第13.1條所述的設定代碼服務,只適用於已參加本公司的業務合作夥伴計劃的合作夥伴。
14. 重新註冊域名
14.1 在2001年5月31日或以前向香港資訊中心註冊的域名
若您的域名在2001年5月31日或以向香港資訊中心註冊,則須向本公司提出重新註冊域名的申請,否則有關的域名註冊可能會無效。
14.2在2001年6月1日前按香港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版本3.0註冊的域名
若按香港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版本3.0註冊域名,有關的註冊會自動受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所約束。若您拒絕受有關的註冊協議約束,則只能選擇取消您的域名註冊,或由本公司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14.3 按香港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版本1.x或2.xx註冊的域名
若按香港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版本1.x或2.xx註冊域名,域名持有人須通知本公司會否將域名註冊協議升格至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若您未有提出通知,您的域名註冊將會依舊受您申請域名時的香港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版本約束,並不能享用所有按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提供予域名持有人的新服務。為避免爭拗,在您申請多個域名("多個域名註冊")時,您按香港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版本註冊的域名及新域名註冊,將自動升格並受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約束。
15. 域名收費
15.1 域名按收費表收費
本公司會按註冊協議第15.4條所列的收費表,向域名持有人收取註冊、續用域名及其他行政費用。
15.2 在繳付域名費用後提供域名服務
在收到域名費用後,本公司會提供有關的域名服務。若以支票繳費,有關款項會在清算支票後過賬。您須於提出域名服務申請的同時繳付相關費用,或按本公司另行發出的書面通知繳費。
15.3 域名收費不得退還
任何您就域名服務所繳付的費用均不會獲得退還。
15.4 域名收費表
|
合約年期 |
每個
.com.hk / .org.hk / .net.hk /
.gov.hk / .edu.hk 域名 |
每個 .idv.hk
域名 |
每個 '.hk'
域名 |
年費 (港幣):
- 1年費用
- 2年費用
- 3年費用
- 5年費用 |
$200
$400
$500
$800 |
$150
$280
$380
$550 |
$250
$500
$625
$1000 |
| 申請項目 |
每個申請
(港幣) |
每個申請
(港幣) |
每個申請
(港幣) |
*註冊新域名
/
*續用現存域名
|
按選擇的合約年期收費 |
按選擇的合約
年期收費 |
按選擇的合約
年期收費 |
| #轉移域名 |
$500 + 年費 |
$500 + 年費 |
$500 + 年費 |
| *修改域名伺服器
|
$200
(只適用按舊合約
註冊的域名) |
$0 |
$0 |
| *逾期收費 |
$200
(只適用於域名服務
中止後的14日內) |
$100
(只適用於域名服務
中止後的14日內) |
$200
(只適用於域名服務
中止後的14日內) |
| 其它特別服務 |
按要求收費 |
按要求收費 |
按要求收費 |
本公司有權決定對按註冊協議規則第5.1條保留或按第6.2條用作拍賣的域名,收取與上表不同的費用。
15.5按香港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版本1.x或2.xx註冊的域名需要繳付的費用
若您按香港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版本1.x或2.xx註冊域名,並選擇將域名註冊保留以當時的香港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續用,則須在修改域名伺服器資料時繳付所需費用。修改域名伺服器資料服務是按香港資訊中心註冊協議註冊域名的您唯一能享用的域名服務。
16. 域名爭議
16.1 所有域名爭議按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處理
所有您、您與第三方(本公司除外)向本公司註冊的域名的註冊使用爭議,均會按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處理。
16.2 仲裁或法律程序
域名爭議可透過核准的爭議仲裁服務提供機構所指定的陪審團或香港特區法院作裁決。
16.3 仲裁
根據註冊協議第16.1及16.2條,所有域名爭議須按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中的仲裁程序進行。
16.4 陪審團的裁決
陪審團所作的裁決將會是域名爭議的最終裁決,有關的爭議會受裁決所約束。
16.5 域名註冊在仲裁期間不能作出修改
若收到對有關域名提出爭議仲裁要求通知、或收到香港特區法院就有關域名提出訴訟的知照,本公司保留終止有關的域名使用或拒絕接受對有關域名的網上修改申請,直至:
(a) 陪審團就有關域名的爭議作出裁決;或
(b) 本公司收到香港特區法院的指示;或
(c) 本公司收到您或爭議的另一方(或法院訴訟的另一方)的通知,指有關的域名爭議訴訟經已解決;或
(d) 您按註冊協議第14.3條放棄有關的域名註冊。
17. 有關域名服務的通知
17.1 以電郵作訊息傳遞
本公司會以電郵通知您有關域名註冊、續用及所有其他服務的消息,您在註冊域名時提供或其後修改域名註冊資料時更新的電郵地址,會用作接收上述電郵。
17.2 有關互聯網失誤的免責聲明
由於透過互聯網傳遞訊息或會受到干擾、中斷、延誤或傳送錯誤影響,本公司對能力範圍不能控制的任何信息傳遞失誤所造成對任何訊息或交易準確性或時間性的影響,均不會負責任。
18. 註冊規則修訂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註冊協議的權利,每次作出修訂,本公司將提前(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將盡量提前十四個公曆日)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http://www.hkdnr.hk)。已修訂的註冊協議將由開首所列的生效日期起代替所有先前的版本。您應經常留意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網站以取得有關資料。
|